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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导游车祸身亡 事故工伤双重索赔均获支持 | |
作者:李自庆 缪汤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881 更新时间:2011/2/20 18:53:42 文章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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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导游车祸身亡 事故工伤双重索赔均获支持 履职过程中,女导游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又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亡保险赔偿金,而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日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判决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 女导游车祸身亡 旅行社不愿担责 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由于导游人手不够,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女士为该旅游团导游。林女士是一名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女士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女士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女士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林女士的丈夫李先生、7岁大的女儿以及她的父母亲悲恸欲绝。 处理完林女士的后事后,李先生便去找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女士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女士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然而令李先生想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既不承认与林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女士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女士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向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女士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女士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女士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旅行社将李先生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林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一波三折,最终南京中院终审判决: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 而李先生等状告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索赔案也在南京另一家法院审结,李先生等4原告共获54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该笔赔偿含林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判决生效后,4原告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赔偿款。 工伤死亡被确认 家人索赔获支持 依据法院对林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2009年2月11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对林女士死亡事故的审慎调查,最终作出林女士属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耗时一年多,终为死去的妻子争取到“因工死亡”这一名份,饱受感情创伤的李先生可谓承受了常人难以理解的心理煎熬和等待。 权威机关作出的工伤死亡认定下达后,李先生即以自己、女儿、岳父、岳母的名义,将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他们在诉状中称: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旅行社未向社保机构为林女士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该旅行社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工伤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41万余元,这其中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 关于死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李先生等4原告在起诉肇事车辆一案中几乎都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如今他们主张双重索赔,被告旅行社自然不会同意。 案件审理中,被告旅行社辩称:4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本案诉请的各项赔偿,故不应该再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一案二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围绕原告该不该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原、被告在法庭上交锋激烈,各说各有理。由于双方均不愿让步,导致法庭调解无法继续。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旅行社向4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万元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万元。日前,此案原告方已拿到了执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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