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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无资质雇员受伤雇主担
作者:马毅萍 李正晖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01  更新时间:2010/7/10 20:08:34  文章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工程分包无资质
雇员受伤雇主担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叶某承担其雇员周某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2万元,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均不承担责任。

20086月,无锡某幼儿园将景观设计装潢工程发包给了蒋某,约定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23万元。蒋某虽从事室内装修业务多年,但仍未取得装修资质。蒋某承接该业务后,将油漆、涂料分别以3万元、5000元的价款又分包给了叶某。叶某找来油漆工周某,约定每日支付70元工资,指示其从事外墙涂料粉刷工作。20087月,周某在施工时因工作架移动,从高处摔落受伤,导致十级伤残。周某遂将幼儿园、蒋某、叶某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周某撤回了对幼儿园的起诉,蒋某则抗辩提出其不认识周某,与周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蒋某虽不具备装修资质,但鉴于工程性质,其在定作和指示上不存在过错,与周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周某由叶某通知至指定地点从事油漆外墙粉刷工作,应认定为是叶某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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