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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找不到借款人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2007/10/11 9:28:47


用户
admin

高律师:

  我借给他人50000元钱,但到还款期时,借款人却找不着了。后来我费了很大功夫才找到借款人,他给我打了张欠条,答应在200681日前还钱。但我到时候再去找他时,他又不见了。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一直找不到他,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网民李某

 

  

管理员[admin]回复:

李先生:

你所反映的情况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为诉讼时效,一为债务人不知去向时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3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13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之规定,本案中,债务人同意200681日前还钱,但到时未还,你就应该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了侵害,因而诉讼时效期间为200682日至200881日。在此期间你如果不主张权利,你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具体到本案,因债务人下落不明,双方又无仲裁协议,故你应该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

回复时间: 2007/10/11 21: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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