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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6 则 | |||||
作者:陈枝辉律…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750 更新时间:2017/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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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则 要 述 01 . 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约定过高,仍可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迟延交纳出让金,行政规章规定的滞纳金标准,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 02 . 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守约方应获赔预期利益损失 因拆迁人违约导致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已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请求损失赔偿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 03 .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非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情形,不属于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 04 . 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区分债权性质 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区分违约金给付性质上属一时性债权还是继续性债权,均不超普通时效期间。 05 . 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的承租人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06 . 为赌博提供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按各自过错承担 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赌博而仍提供,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出借人利息损失,应依双方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规 则 详 解 01 . 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约定过高,仍可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迟延交纳出让金,行政规章规定的滞纳金标准,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 标签:违约责任|违约金调整|土地出让|出让金|滞纳金 案情简介:2014年,开发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6年,因开发公司欠付9000万余元出让金,国土局起诉,并要求依约依规按每日1‰标准支付滞纳金。 法院认为: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系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属于行政规章,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承担虽参照上述规定作了约定,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作为民事平等主体,有权请求法院对过分过于实际损失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可进行调整。②本案中,国土局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而开发公司直至现在仍未交清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违约金目的看,既有补偿性,亦有惩罚性。如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违约金,等同于开发公司低成本占用国土局土地出让金。即如开发公司主张迟延理由为全国整体经济环境恶化及信贷收缩,在信贷政策收缩情况下,开发公司很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融到资,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不能体现违约金惩罚性。另一方面,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其计算不能过分高于违约方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国土局损失为开发公司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在国土局未举证证明还存在其他损失情况下,综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开发公司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既国土局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开公司支付拖欠出让金,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违约金。 实务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迟延交纳土地出让金,行政规章规定的滞纳金标准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某国土局与某开发公司出让合同纠纷案”,见《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违约责任的认定——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纠纷案》(王毓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4/68:190)。
02 . 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守约方应获赔预期利益损失 因拆迁人违约导致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已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请求损失赔偿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 标签:拆迁安置|违约责任|责任承担|合同解除|解除后果 案情简介:2009年,通信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产权置换方式,列明拆迁房屋评估价1200万元;如置换房屋增值,则通信公司可选择房屋;如贬值,则补齐差价;开发公司延期交房的,通信公司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按1200万元评估价支付货币补偿。通信公司依约腾交房屋后,开发公司未获拆迁许可情况下将房屋拆除。2012年,因一直未开工,通信公司诉请开发公司赔偿违约损失。法院委托评估认定拆迁房屋市场价值2700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产权置换房屋,构成违约。合同解除后,应赔偿通信公司违约损失。②开发公司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应预见到其若不能交付置换房屋、车位,可能造成损失即对应房屋、车位在交房日期的市场价值。司法鉴定报告结果可作为认定损失赔偿的依据,且未超过开发公司应预见损失范围。③拆迁补偿协议列明评估价,系为货币补偿提供标准,亦为防止置换房屋售价低于评估价而设,如置换房屋增值,则选择房屋,如贬值,则以评估价为准。故拆迁补偿协议中关于1200万元拆迁补偿金约定,应系通信公司选择性条款,其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支付1200万元,亦可要求交付房屋。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通信公司既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其应得到合同权益或相当于合同权益的利益。故在未得到房屋情形下,其应得到与拟交付房屋在约定交房日期市场价值相当的损失赔偿。判决解除拆迁补偿协议,开发公司赔偿通信公司违约损失2700万余元及律师费20万元。 实务要点:因拆迁人违约导致拆迁补偿协议解除后,已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请求损失赔偿范围,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63号“某通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见《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604/68:217)。
03 .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非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由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情形,不属于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 标签:共同财产|分割理由|配偶患病 问题提出:2016年,王某患癌,化疗需大量医疗费。掌管家庭财产收入的妻子李某不同意支付。王某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其中“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②夫妻之间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即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医治时,另一方亦有扶养救助义务。即配偶一方患重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属“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当然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支付自己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如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故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 实务要点: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 案例索引:见《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4/68:245)。
04 . 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区分债权性质 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区分违约金给付性质上属一时性债权还是继续性债权,均不超普通时效期间。 标签:房屋买卖|逾期办证|诉讼时效|一时性债权|继续性债权 问题提出:2016年,李某诉请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处理意见:①《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2月11日)第18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该款明确了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一般原则,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以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次日作为起算点。②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具体数额,即一旦发生逾期办证违约情形,出卖人应支付确定金额的违约金,则该种违约金给付,性质上属于一时性债权,其内容在出卖人未按约定履行办证义务时即已确定,故诉讼时效应从该一时性债权清偿期限届满次日起算。③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每日或每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则违约金数额随违约行为持续而不断增长,该种违约金给付,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债权,即其内容和范围受时间因素影响,随时间推移不断发生变化,违约金应以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虽此种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亦系两年,但在买受人于办证期限届满超过两年后起诉主张违约金时,由于逾期办证违约行为仍在继续,故对于自起诉之日倒推两年的违约金,一般仍应予保护;自起诉之日回溯超过两年部分,应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实务要点: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区分违约金给付性质上属于一时性债权还是继续性债权,原则上不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索引:见《逾期办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4/68:246)。
05 . 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的承租人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房屋租赁|消防验收|侵权|过错责任 问题提出:2016年,李某租赁王某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李某雇佣人员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邻近实业公司财产损失。王某出租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水源及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实业公司诉请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意见:①《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李某作为雇主对火灾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对外出租房屋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与王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和主次,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如无李某侵权行为,不会发生火灾,出租房屋不合格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李某和王某对实业公司损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的承租人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见《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应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4/68:247);另参阅江苏扬州中院(2013)扬民终字第1236号“某塑业公司与某村委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03/233:42)。
06 . 为赌博提供借贷,合同无效,利息按各自过错承担 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于赌博而仍提供,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出借人利息损失,应依双方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标签: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违法犯罪|赌博|利息损失 问题提出:2016年,李某为王某赌博提供借款。因逾期未偿,李某诉请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处理意见:①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②合同无效后,关于利息约定亦无效。出借人已支付本金,属于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借款人应予返还,否则会造成借款人不当得利后果,亦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相悖。同时,对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损失(一般指利息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 实务要点: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出借人因出借款项所受利息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判定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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