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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28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认定之维
作者:摘自《判…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859  更新时间:2018/8/14 8:37:06  文章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这为指导案例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作出指示——“参照”其“裁判要点”。由司法裁判推及诉讼代理,审理或处理案件时对指导案例的研判与吸收就显得大有可为。

       本期就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案例梳理、参照例析的体例展开。

指导案例28号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指导案例28号的“参照使用”例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一步佐证上述观点,从该案的裁判要点可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对于其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承担直接责任、终局责任,即使建筑施工企业代为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影响其前述义务责任的承担。因此,如果认定承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及承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施工企业为项目经理(××)“垫付”一说,且此时项目经理(××)并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无从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灭失房屋的赔偿。原告房屋已经灭失,已经不能恢复原样了,被告在原告拥有的二分二厘六毫土地上盖起商业综合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8号指导案例,因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无法重新评估的,应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代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所体现的裁判要点主要为: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其中要重点掌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恶意欠薪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认定故意的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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