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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关于请求解释行政诉讼中有关法规条款的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280  更新时间:2007/12/5 7:41:3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交通部关于

《关于请求解释行政诉讼中有关法规条款的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8-06-03
执行日期:1998-06-03

 

芜湖港务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请求解释行政诉讼中有关法规条款的适用问题请示》(芜湖港务〔19980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文)以及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长江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请示》的有关规定,1987年交通部与芜湖市人民政府签订交接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从198811日起,长江航运管理局所属的芜湖港务管理局下放,实行交通部与芜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1997年经芜湖市人民政府审核,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发布第2号公告,确认了芜湖港务管理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规费交纳义务人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包括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等)和运输管理费。《条例》已于1997123日由国务院修改并发布。对于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行为,发生在《条例》修改前的,按照修改前的《条例》和部有关规章执行;对于发生在《条例》修改后的,应按照修改后的《条例》和部有关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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